企业经济融资协议书(推荐3篇)
企业经济融资协议书 篇1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各自责任。
二、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 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四、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五、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合同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六、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八、违约责任
九、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经济融资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尽快融到项目资金,加快各投资项目的建设进程,早日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力争________年上市,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筹融资咨询服务工作,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项目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顾问,全权代理负责甲方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工作,并向甲方提供相关顾问服务和居间服务,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主要职责:
1、全力指导和支持、配合乙方引资或融资工作。
2、及时提供引资或融资所需真实、有效的各项文件资料。
3、及时办理引资或融资的相关手续,承担约定付款义务。
4、遵守协议承诺,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主要职责:
1、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四、成本与费用核算:
1、根据甲方公司号文件(该文件为本协议的附件),关于对公司项目筹融资工作成功人员给予奖励的决定,如果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公司项目筹融资工作获得成功,甲方须按实际到位资金的%给予乙方奖励,并在资金到位十天内将奖励金额汇到乙方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如甲方违约,须付乙方违约金元。
五、违约责任;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擅自毁约,擅自毁约作违约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六、其它;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到期无异议自动顺延;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协议书争议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企业经济融资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融资企业、融资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融资事务,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融资协议: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融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
类型: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融资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融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
姓名 出资额(单位:________________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________________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________________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各融资人的出资,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以前交齐。
融资人经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融资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融资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融资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融资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融资人依照出资比例对融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融资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融资企业的利润由各融资人平均分配,即各融资人各自享有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融资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融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融资人追偿。各融资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融资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融资人 对外代表融资企业执行融资事务,其执行融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融资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融资企业承担,其他融资人不再执行融资事务。执行事务融资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融资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融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融资企业事务的融资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融资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或者全体融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融资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融资人对融资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融资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融资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融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
(一)改变融资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融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融资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融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融资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融资人以外的人担任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融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融资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融资人同意外,融资人不得同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融资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融资人以其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融资人的出资、以融资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融资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融资人在融资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融资企业的财产。
融资人向融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融资人之间转让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融资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应当通知全体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融资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融资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融资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融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融资人与原融资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融资人对入伙前融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融资人应当向新融资人如实告知原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融资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_
(一)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融资人难以继续参加融资的事由;
(三)其他融资人严重违反融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融资人在不给融资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融资人。
第十四条 融资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________________
(一)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资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融资人退伙。
第十六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______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融资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融资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融资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融资企业的融资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企业应当向融资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________________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融资人;
(二)融资协议约定不能成为融资人的其他情形。
融资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融资企业应当将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融资人退伙,其他融资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融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融资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融资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融资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融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融资人退伙时,融资企业财产少于融资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融资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融资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融资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融资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融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__
(一)融资期限届满,融资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融资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融资人决定解散;
(四)融资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融资协议约定的融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融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融资人担任;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融资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融资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融资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_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融资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融资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融资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融资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融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融资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融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融资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融资企业注销登记。融资企业注销后,融资人对融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融资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________________
(一)融资企业清算时,融资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融资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融资企业清算资产。
(二)融资企业清算时,融资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融资人平均分配融资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 融资人对融资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或者融资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融资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融资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融资企业;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融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其他融资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融资人擅自执行融资事务,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融资人违反融资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融资企业所有;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融资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融资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
(一)经全体融资人协商一致,融资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执一份,其余用于融资企业登记备案之用。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融资人签字后生效。
盖章: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