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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2023-09-02 14:52:01求职文档访问手机版

篇一:职位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职位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篇三:职位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公司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现制定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责任人

办公室各卫生负责人

三)制度内容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要求:

①各卫生区域分配到人,或者安排卫生值日表值日,卫生负责人必须在8:50之前将各自卫生区域卫生打扫完毕。

②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③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④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⑤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⑥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无异味,经常保持清洁。

⑦保持拖把、抹布等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⑧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⑨定期给植物浇水、修剪、抹尘,保证植物茁壮成长。

⑩每天按时清洁仓库卫生,如请假请自我安排协调其他值日人员进行规整、打扫;

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提前一天由行政文员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

2、个人办公用品卫生要求:

①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②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

③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④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关显示屏、关闭电源。

⑤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⑥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

⑦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3、个人卫生要求:

①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②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③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

④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⑤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仓库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仓库卫生的管理。

二)责任人

仓库管理员

三)制度内容

1、仓库管理员必须在8:50之前将仓库卫生区域卫生打扫完毕。

2、任何人不得在仓库吸烟,违者至少处以现金100元罚款。(仓库管理员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任何人在仓库吸烟。)

3、货物陈列按公司要求陈列有序、摆放整齐。

4、回瓶放在指定位置,空瓶、纸箱及时清理或处理。

5、仓库地面干净,无纸屑、烟头、空瓶、纸箱等杂物。

6、废旧纸箱及时处理,至今出现乱放、乱对的现象。

7、每天按时清洁仓库卫生,如请假请自我安排协调其他值日人员进行规整、打扫;

三、《开票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开票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开票室卫生的管理。

二)责任人

仓库会计

三)制度内容

1、仓管会计每天上午8:50之前卫生打扫完毕。

2、开票室地面要求每天清扫、拖地,保证地面无纸屑、烟头、废瓶、纸箱等杂物。

3、室内桌椅、保险柜、饮水机、水桶等物品摆放整齐。

4、桌面、桌面物品、票据等要求整齐干净。

5、垃圾篓及时清理干净。

6、门窗、墙面、门前卫生要求干净,无杂物。

7、每天按时清洁开票室卫生,如请假请自我安排协调其他值日人员进行规整、打扫。

四、《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宿舍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宿舍卫生的管理。

二)责任人

宿舍各卫生负责人

三)制度内容

1、值日人员卫生区域:

①值日人员每天上午8:30之前打扫完毕。

②宿舍地面要求每天清扫、拖地。

③宿舍垃圾篓及时清理干净。

④门窗及门前走廊卫生清扫干净。

⑤离开宿舍时及时关闭电源。

2、宿舍个人卫生区域:

①被褥叠放整齐。

②个人床头柜物品清洁干净、摆放整齐。

③洗漱用品、餐具、鞋、衣物、箱包等个人物品摆放一致。

五、《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厨房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厨房卫生的管理。

二)责任人

厨师

三)制度内容

1、后勤厨师每天午饭、晚饭后及时打扫卫生。

2、厨房地面要求每天清扫、拖地,保证地面无水渍、灰尘、饭渍、菜叶等杂物。

3、剩余蔬菜清理干净后及时放回冰箱进行保鲜,以防变质。

4、地面桌椅、冰柜、水桶、蔬菜等物品保持干净、摆放整齐。

5、桌面锅碗、砧板、刀具等餐具保持干净,规放整齐。

6、遗留饭菜:可食用的放入冰箱,下次吃时需要加热处理;或者用盖子盖好,防止苍蝇、虫害。不可食用的需要及时清理。

7、垃圾篓及时清理干净。

8、门窗、墙面、门前卫生要求干净,无杂物。

9、每天按时清洁厨房卫生,如请假请自我安排协调其他值日人员进行规整、打扫。

10、对于没有及时就餐的人员就餐时请保持厨房卫生,就餐期间的杂物自己及时清理。

六、《注意事项》

1、以上管理规定适用于郑州总公司、各分公司及各事业部。

2、所有相关人员务必遵守以上相关管理规定。

3、行政企划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环境卫生差,不遵守《公司环境管理规定》的人员,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将处以20元,50元,100元不等罚款。

4、公司卫生环境关系整个公司的企业形象,请我们共同遵守规定,共创良好家园!

篇四:职位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篇五:职位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 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