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工会章程(推荐3篇)
高校工会章程 篇1
一、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2.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梅雁水电公司总工会的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3.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4.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二、 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董事会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尊重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共谋学校发展。
3.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4.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5.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三、工会组织建设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2.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3.校工会设工会主席1名,委员7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教育工委批准。
4.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5.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6.发挥网络管理的优势,建立互联网络“工会互动平台”,设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线提案征集系统,提高工会工作效率。
四、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 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 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 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基本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 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 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五、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1.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3.校工会对贯彻上级教育工委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组织汇报,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经费
1.经费来源于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工会筹集的赞助费。
2.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3.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附1:工会组织结构
工会主席:谢育标
工会委员:7人
生活财务小组:傅新华 高中工会小组:葛成石 初中工会小组:郭奕芳
女工组:谢小明 邹春霞 文体组:廖伟远 张雨亮
七、工会主席职责
1、在学校党总支和梅雁水电公司总工会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工会工作。
2、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落实决议,服从安排,当好党总组织的助手和参谋。
3、组织好工会委员的分工和协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研究部署工会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关心教职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职工生活状况,积极维护教职工的根本利益,及时向学校反映群众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困难,并配合学校帮助解决。
5、加强工会队伍建设,指导并培训工会干部,调动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协调党、政、群、团各部门关系,定期向上级党政和工会组织报告工作,争取他们的指导和支持。
7、完成校工会和院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文体委员职责
1、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原则,制定学期的文体工作计划。
2、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多种类型有意义的文体活动,从促进群众性文体活动发展的目的出发,不定期的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和各种球类比赛活动。
3、负责各项文体活动的赛前、赛后的组织与宣传,重点组织好重大节假日的文体活动,并拟定奖励办法。
4、负责工会文体娱乐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5、抓好典型,推广工会各项文体活动好的做法及经验。
九、女工委员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制订女教职工工作计划。
2、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帮助女教职工解决困难和问题,调处女职工劳动纠纷和家庭纠纷,探望伤病和产育期的女职工。
3、帮助教育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精神,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宣传尊老扶幼的好人好事,开展创建“文明新风家庭”活动。
4、鼓励支持女教职工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水平,积极参与学校改革,为学校发展多做贡献。
5、依靠广大女工工作积极分子,组织动员女教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女教职工参政能力。
十、生活委员职责
1、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参与有关教职工权益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特困职工情况调查,协助做好教工慰问工作。
2、保障教职工福利,协助做好教职工福利、奖品的采购、发放等工作。
3、协助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和工会财产。
4、监督各项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的执行。
5、审查工会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通报工会经费审查情况。
十一、高、初中工会小组职责
1、做好小组会员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小组会员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2、动员会员以主人翁态度,积极参加单位的管理和改革,保证小组的教学、工作计划的完成。组织开展传帮带和互学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3、热心为会员办实事,经常进行家访、谈心,对病伤同志进行慰问,开展小组的教学、工作、经济、生活互助活动。
4、加强小组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工会小组生活会或小组会,讨论贯彻上级工会精神,讨论研究争做文明教工、创建先进小家活动计划、进行工作总结等。进行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及时发展新会员。
十二、工会日常工作草案(试行)
1、筹集工会会费,保证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每月在每位会员工资中扣除10元作工会会费,2元上交总工会,8元留校工会使用(每年约1480×12=17760元)。
2、工会会费使用必修经工会主席同意并签字,主要用于:组织教职工开展有意义的活动,慰问本人或其配偶有直系亲属逝世的教职工,慰问患病住院的教职工,慰问孕育期的教职工,慰问留在学校过年的外省籍教职工,帮助家庭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帮助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的教职工,工会委员一致认为必要的合理的其他开支。
3、教职工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逝世,慰问金标准为800元;教职工因病住院,或教职工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生育,慰问金标准为300元;外省籍教职工留在学校过年的,可组织他们聚餐,或上门赠送价值100元以内的慰问品;教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有残疾的,或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支付小孩上大学费用的,工会可在其小孩成年之前或上大学期间,每年定期进行慰问,慰问金视具体情况定,可在500―1000元之间;教职工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的,视病情、灾情及带来的经济困难程度,慰问金可在1000―10000元之间。
4、文体部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文体活动,活动项目应多样,让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能够有适合自己参加的项目。每次活动视参加人数多少,奖金总额或纪念品总值可在1500―3000元之间。组织活动前,相关部委应提前报告活动计划和奖励计划。
5、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教代会。对于关系到大部分教职工利益的事,对于教职工中有代表性的意见,应通过合法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并寻求解决办法。
6、深入群众,团结群众,定期向上级组织、教代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会员意见,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7、工会委员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遇大型活动,应提请工会委员会共同讨论研究。
如有争议或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
高校工会章程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省基因与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
第二条性质:本中心是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组办,为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从事基因资源的制备、收集、保存、交流、检测和评估工作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服务,目的是整合乃至全国、全球的基因资源,提高我省基因研究及产业水平,为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科技厅和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住所:xx省基因与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M3组团三楼,邮政编码:。
第二章宗旨与目标
第六条中心的宗旨与目标:依托中南地区雄厚的研发力量、人才优势、综合技术实力,结合新的机制以及强有力的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优势,提高中南地区基因研究能力和水平,促进基因技术的产业化,力争使中心成为我国基因新技术创新源泉和高级人才培养平台,并在技术上对下游基因产业和医疗服务业起到辐射推动作用。
第三章理事会
第七条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中心"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理事会有15-20名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各方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5名,秘书1-2人,下设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时可以连任。各参加方在更换理事会人选时,须通知中心。
第十条理事会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听取并通过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3、决定聘用和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
4、理事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每次理事会会议须有书面记录,形成决议或纪要。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三分之二理事出席会议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学术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学术咨询委员会应由在本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中心的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咨询意见,选聘和考核项目专家。学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15人。
第十三条学术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咨询中心课题设置、评审课题进展、考核项目负责人,向理事会提出调整研究方向的建议。
第五章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中心办公室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其他事项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本中心兼管。
第十五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5-7人,主任助理2人,秘书1人。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向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经理事会聘任,可连任。
第十七条中心的财务管理遵照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之处,由理事会修订补充,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三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和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规定为准。
高校工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行、使用,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是由支付发行的预付卡,是支付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支付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均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 支付、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购买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向支付申请购买。
第六条 购卡人申请购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支付的要求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购卡人应当向支付提供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第七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的不记名卡时, 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意支付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卡人提供的信息,并保存上述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八条 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 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为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购卡人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银行卡支付等形式购买,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单位一次性购买xx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xx5万元(含)以上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条 购卡人在购买时,须检查卡背面覆膜是否完好,如发现覆膜已被刮开或损坏,应在购买当时找售卡人员更换卡片,购卡后离开售卡柜台的,将不予退换。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在支付的特约商户(含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官方网站上的最新特约商户公告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支付有权随时调整并更新特约商户范围及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特约商户应无区别地接受消费交易,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的消费,持卡人消费时应与其他客户享受同等待遇,但特约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第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在支付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支付有权暂停该使用。
第十五条 支付可为持卡人提供各种优惠活动,并及时将优惠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优惠活动的具体内容、形式以特约商户现场提供为准。
第十六条 可通过卡背面覆膜中的密码进行网上注册,成为实名卡。实名卡具备网上消费明细查询、充值、网上支付、电子钱包、卡片及密码挂失等功能。
第十七条 凡持卡进行的成功交易或使用卡号及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第十八条 不得透支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受阻的,支付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充值
第二十条 只能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和通过持卡人在支付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充值 。不得使用信用卡为充值。
办理一次性金额 5000 元以上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充值后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一条 支付办理记名或一次性金额1万元以上不记名充值业务的,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挂失及补、换卡
第二十二条 购卡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及其密码。因购卡人(持卡人)保管不善,导致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用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不记名卡遗失不挂失;记名卡不慎遗失或忘记密码时,可办理挂失。支付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提供24 小时免费语音电话挂失服务。
持卡人如需补卡的,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购卡凭证,于挂失后7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新卡。
第二十四条 因非人为毁损、消磁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交易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支付指定场所办理换卡,并按支付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赎回
第二十五条 不记名一经申领,不得赎回。记名持卡人要求赎回内剩余资金的,应在购卡 3个月后提出申请。
如业务终止,支付将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卡人身份证件、原购卡银行账户以及支付要求持卡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赎回手续,不得由他人代理赎回。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赎回的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原购卡银行账户中。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七章 收费标准
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不记名卡
记名卡
备注
1
办卡技术服务费
10元/张
10元/张
300元/卡以下
2
换卡技术服务费
10元/卡
10元/卡
坏卡、消磁换卡等
3
补卡技术服务费
不能补卡
10元/卡
挂失补卡
4
赎回技术服务费
不能赎回
卡内余额3%
——
5
资金存管费
卡内余额1%/月
卡内余额1%/月
购卡之日起3年后开始收费,卡内余额不足10元的,一次性收取
第八章 查询服务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支付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持卡人自行登录官方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第二十九条 客户服务热线为:或者。热线人工服务时间为8:00AM-10:00PM。
第三十条 客户办理挂失、补卡、换卡手续时,有关办理时间、地点等事项按照支付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支付将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持卡人提供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等。
第三十三条 支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持卡人的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将购卡人的购卡资金存入专用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 支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依法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购卡人、特约商户、持卡人应依法予以配合,抵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防范被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支付与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支付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支付变更本章程的,将提前30日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新章程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支付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持卡客户按原章程执行,原持卡客户如对新章程存在异议请在此期间内办理注销。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